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大家可能认为“城管”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兴事物,其实在中国历史上,至少在唐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城管这类工作岗位。《旧唐书》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这里说的“监市”,其特点和职业性质和今天的城管都非常相似,践于衙是指属于衙门管,但是比衙门官吏的社会地位要低一些,他们的任务就是“理市治商”,其中还有较为详细的城市街道管理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古代的“府”是指行政机构所在地或地方行政长官、达官贵人的官邸,这里规定的就是离此类地点十丈之内不可以开店摆摊卖东西,做生意也必须是在房屋的半丈之内,而监督执行这些规定的人就是“监市”。

无独有偶,据唐朝房玄龄在《唐世记》里记载:监市的成员并不是正式编制人员,而是可根据当地官员的意愿或根据政治形势随时从民间挑选人员组建和解散,组建期间监市的薪水由衙门发放。这一点似乎与《旧唐书》存在一定的矛盾,从《旧唐书》里看,似乎“监市”是一种固定的工作岗位,而且有点接近捕快的性质,是国家的公务员。即便如此,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监市”这个职务确实存在过,所以城管应该是唐朝时就已出现了。
唐代,城市规模扩大,都城长安还成为当时全球第一大城市,政府愈加重视城管了。《旧唐书》有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监市执法范围也较广,不仅管理集市秩序,还兼有现代工商、税务、治安等部门的职能。
唐代还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城管法律条文,《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做买卖需在官衙十丈、民房半丈外,并由监市管理。
如果“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即凡是侵占街道、栽种植物者,都要处以杖笞之刑,还得限期整改,恢复其侵占前的原貌。
而对扰乱城市秩序者,处罚则更严厉:“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伤人,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即引起集市骚乱,从而致人伤亡或财物丢失者,均处严厉的刑罚。
传至宋代,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监市职能也进一步扩大。例如店铺设在何处,怎么开办等都要向监市申请,经审核发给凭证后方能开办。
在古代典籍中,监市祸害百姓的记载不多,比较突出的却是唐代的“宫市”欺市扰民。
白居易的《卖炭翁》里就描绘了“宫市”的丑恶嘴脸:“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名为采购,实际上就是打劫,“半匹红绡一丈绫”,没说不给钱,象征性地意思一下就算了。这不是欺行霸市,也不算强买强卖,根本就等于明抢。
这恰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仔细想来,此言着实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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